购房者如果购买尚未完工的期房项目,在签订买卖契约后须与发展商共同到主管机关办理商品房的预售、预购登记手续。预售登记在期房销售中是必经的法律程序。只有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,开发项目的合法性和买卖契约的真实性经过主管机关的认定,商品房买卖契约才正式生效,产生法律效力。
预售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房屋土地管理局。其中外销商品房统一在北京市房地局市场处办理。在内销商品房中,由中央、北京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,由买卖双方共同到北京市房地局办理,由区、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,由买卖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区、县房地局办理。如果在京部队购买内销商品房,无论是由中央、北京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,还是由区、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,均由买卖双方共同到北京市房地局办理。
购房者办理预售登记时,应注意携带以下文件:1、预售契约的全部正本、副本;2、购房者的有效身份证件;3、如果是单位购房要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、注册证书;4、购房者不能亲自办理手续时,委托人要提交授权委托书,并已办理相关委托书的公证手续。
购房者在正式办理登记时,应与发展商在签订正式预售契约后30日内,持上述相关文件,按照房地局的管辖范围,到相应的主管房地局办理登记手续。